凉山州消防救援支队:逢山开路 不畏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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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治权概念含义的类型分析来看,现实中出现的宪法文件大致可以划分为集权型准宪法和民主型准宪法,而在每一种宪法类型中,统治权概念的运用情况亦有差异。例如,杉原泰雄教授认为,明治宪法规定的统治权就是大权,具体可分为宫务(皇室)大权、统率大权、国务大权三种:其一,宫务大权是指有关宫中事务的大权。
以约法为例,三部约法不约而同地使用了统治权这个词汇。因此,辛亥革命过程中南北和谈、皇帝被迫退位的特殊经历,造成了有关统治权来源的双重理论。这种界定方式在宪法理论上较为常见。在君主国,一国统治的大权,与君主的人身密不可分,唯君主有之。他认为,这种区分较为恰当。
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没有主权条款的宪法文本中,统治权条款独立存在,如1889年明治宪法。之所以会将集权型准宪法称为集权,原因在于统治权为一个主体所拥有。[51] 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四)》,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8-29页。
[17] 参见韩大元:《什么是宪法这个命题也许是没有答案的》,《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那么,从2001年到2008年,长达8年并持续至今仍余音绕梁,也曾经吸引了中国宪法学巨大研究资源的这场争论,给我们留下了哪些值得反思和总结的学术遗产呢?并为中国宪政与宪法学研究的未来提供了哪些值得认真思考的启示呢?1.分歧还是共识?自20世纪80年代始,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宪法适用、宪法实施等概念就已经进入了中国宪法学和政治商谈的议程之中。读者不仅能从其间领略到我国宪法学成长过程的点点滴滴,同时也能真实感受到共和国宪政建设的艰辛历程。[56]有学者提出了宪政社会主义概念,认为它可以被理解为市场经济+宪政自由+人民民主+社会公正。
2006年物权法(草案)被指违宪之后,第一回合反思的不彻底性充分暴露,引发了人们对什么是宪法的第二波反思。[43]这种主张,在齐玉苓案中实现了它在中国的首次实践。
一些政治学者直指宪政概念本身,认为无论是‘民主宪政论还是‘自由宪政论,‘宪政的提法在我国都不合时宜。随着越来越多的政治实践进入宪法学视野,随着宪法学研究范式与方法的,中国宪政势必历经一次深刻的重建过程。吴天昊等:《新中国宪法行政法60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2010年版。在这个时刻反思宪法的阶级性,提倡引入公权力/私权利对峙范畴,可谓正当其时。
[40] 宋惠昌:《宪法原则与民主政治——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途径》,《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5期。基于宪法学本体论、知识论和方法论三个维度的学术史考察发现,这20年的宪法学研究呈现出一条以反思与重述为基本特征的学术演进脉络,以及研讨主题和范式的两次转换与嬗变。以至于人们将过多的精力投入到如何建设宪政这一策略性命题,而较少探讨 什么是宪法、宪政、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政这样的基础性命题,更不用说提供政治正确的可操作性方案了。[47]此时人们发现,宪法司法化的提法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与地位,并进而碰触到深层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
刘茂林的《宪法就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唯有如此穿梭不息,才能真正实现宪法理论与社会变迁的同步对接。
2009年,田飞龙博士曾经在梳理中国公法学三十年时,作出了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的形成的学术判断,并且借用洛克林的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分析框架,勾画了一幅中国宪法学人物图谱。截至目前,从争论前后的著述来看,阶级性并未重新走到台前,而主权、制宪权、共同体等关键词,开始进入人们回答什么是宪法问题的学术视野。
[42] 管华:《60 年宪法学研究的十大关键词》,《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④] 例如,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读书》2008年第9期。[55]有学者总结了西方民主发展的先民主,后宪政和法治和先宪政和法治,后民主两种模式,提出民主与宪政法治建设交互并进的思路。[48]同时,宪法究竟是什么、什么案件才是宪法意义上的案件等宪法学的元点性问题终于在中国宪政实践中浮出了水面,成为一个人们必须去直面的政法课题。(2)改革法规备案审查室,公开审查各级政府和各级人大的立法和决议,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⑨] 杜钢建,郑军,邓剑光:《近三十年宪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3期。
陈兴良:《刑法学:向死而生》,《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例如,《求是》杂志曾撰文指出:价值总是具体的、社会的。
[36] 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不平凡的历程》,《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王磊:《论宪法的概念》,《法学杂志》1999年第5期等。
今天我们看到,宪法学者们大都没有预设太多的前提限制,而是将研究重心转移到了违宪审查的对象、范围、启动程序、适用条件等方面。(二)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遗产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废止齐玉苓案《批复》,可谓是宪法司法化论者遭受的一次重挫,也是中国宪法学研究史中一个值得回味的重大时刻。
[71]目前,无论是高全喜教授试图返回古典宪政传统的政治哲学努力,还是陈端洪教授提出以主权为核心、翟小波博士提出以民主为核心建构政治宪法学的知识体系,[72]都丰富了宪法学的研究范式与内涵。[66]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理论得以逐步成型。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期,引用以发表版为准。[12]与我们选定的时段样本和主题样本相比,一方面,韩教授选取的时间跨度更大,议题更多。
[14]革命导师对于宪法的这些定义长期以来深深影响着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的认识。[62]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2009年,新中国成立60年[③]之际的梳理还在,宪法学界以及整个法学界做了大量的整理与研究工作,为后人留下了许多宝贵的历史素材与学术线索。三、研究主题的差序格局研究主题是一个特定时期内某个学术领域的关注焦点和研究主体投入精力的风向标。
[13]《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29页。当然,观察线索并不限于这三条,例如个案化的宪法事例、经济发展与宪政转型等都不失为很好的分析理路。
毕洪海:《转型中的行政法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透视》,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不仅如此,思想界的这场争论实际上还揭开了中国宪法学的一个不争的事实,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的宪法学研究缺乏中国主体性。[31] 参见陈红太:《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孙志刚事件发生一年之后,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成立了一个专门审查地方法规是否违法或违宪的法规备案审查室。
2008年陈端洪教授《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一文的发表,宣告了目前被称之为政治宪法学的出场。甚至可以说,20世纪80年代民主话语的盛行,也源于学术界和整个社会对这种宪政观的集体信奉。
该《批复》被废止之后,宪法学界曾迅速组织了一场反思性笔谈会。[65]宪法学一旦接了地气,就不得不关注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条件,就不得不关注中国问题的解决,于是各种历史社会学、文化社会学、系统功能理论等开始进入宪法学的知识体系。
[⑧] 郑贤君:《宪政的名与实》,《法学》2008年第4期。早在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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